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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推荐案例丨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12-17

天津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韩某根诉李某飞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案情】

原告:韩某根。

被告:李某飞。

2007年3月底,被告李某飞到原告儿子投资的宁波市鄞州韩诚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4月14日,原告用被告的身份证在鄞州银行开户,并以被告名义存进3万元,后原告将存折交给被告。2007年8月24日,被告从鄞州银行取出原告存入的3万元。2007年9月初,被告与宁波市鄞州韩诚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08年1月15日,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曾起诉要求被告李某飞归还借款3万元,后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飞的起诉。后原告于2008年2月再次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归还该3万元。

被告李某飞辩称:基于同一事实,原告已经第二次起诉。第一次起诉时原告述称系被告向原告口头提出借款,而这一次又说是原告主动将款借给被告,基于此,被告怀疑原告陈述的真实性。原告将3万元打入被告的账户,被告得到该3万元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该3万元是原告用于归还原先的借款。2007年4月初,原告因进货需要向被告借款,被告将3万元借给了原告,后原告于2007年4月14日通过银行归还了本案争议的3万元。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韩某根将钱存入被告李某飞的存折和被告已取得了该款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原告主张为了被告能安心工作,以原告个人名义借钱给被告,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被告主张是用于归还原告先前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原告将钱存入被告存折并由被告取得该款,原告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上的给付,必然有其目的和原因。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则事实真伪不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当得利纠纷中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原告主张得利的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系消极事实,得到利益的被告一般应当提供取得该利益在法律上或双方约定上的依据,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原告的给付用于归还此前的借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基于原告的经济条件和被告到宁波市鄞州韩诚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上班时间较短的事实,原告向被告大额借款也不合生活常理。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飞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韩某根不当得利款3万元。

宣判后,被告李某飞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上诉人返还3万元款,即本案的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

首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双方当事人对于被上诉人已给付上诉人3万元款(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情形)均无异议,而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给付欠缺原因。本案中被上诉人曾以借款纠纷起诉,后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撤诉。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亦陈述上诉人因建房需要向其借款3万元,后因上诉人否认借款,被上诉人才以不当得利起诉。根据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被上诉人当初给付上诉人的3万元款属于借款(这仅为被上诉人的陈述,本院在本案中对其真实性不予评价),因此该笔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即使上诉人否认该款为借款,本案也无适用不当得利之余地,因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它并非凌驾于其他民法制度之上负有衡平调节任务的高层次法律,公平原则已具体化为它的构成要件之中。被上诉人表示因为上诉人后来否认了曾借过款,便以不当得利起诉,这是被上诉人企图利用不当得利制度来追求其主观上的公平结果,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

其次,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被上诉人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被上诉人乃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而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但没有对于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反而一再陈述当初上诉人乃向其借款,因此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受领3万元款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院难以采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韩某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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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