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关注点: 兼并成立后,被兼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兼并公司享有和承担。
丙公司诉甲公司、乙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关键词:债务人,企业兼并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共200万,贷款逾期后,甲公司仅付息款121,731.6元,丙公司为其付息5万元。1995年11月3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兼并协议书,由乙公司兼并甲公司。
省计委、省经贸委向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做了《关于同意回收公司兼并再生公司的批复》。1995年12月7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现乙公司采取承担债务方式已对甲公司实行了兼并,请求给予免息、停息,并承诺5年内还清贷款本金。丙公司认为,本公司并非专业银行,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故不同意免息、停息,要求乙公司为甲公司还清欠贷。
此后,乙公司即以尚未兼并甲公司以及甲公司工商登记尚未注销为由,拒绝承担甲公司的债务。至诉讼时,乙公司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甲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手续。
审理判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对被告甲公司的兼并是法律事实,双方签订了兼并协议,并经省政府主管机关批复同意。被告乙公司又向原告做出了已实行兼并的表示和由其承担再生公司债务的承诺,故应当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被告甲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应以自己名下的资产清偿债务。被告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的补充协议规避了有关法律法规,其内容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偿还原告丙公司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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