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事务所提示,本案关注点:涉港、澳、台的仲裁视为涉外仲裁裁决,案涉的仲裁案件尽管仲裁多方为国内当事人,但合资合同的另外一方系香港注册登记的企业,根据此争议合同的性质,可将之视为带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仲裁庭就此所作的裁决应视为涉外仲裁裁决。
华夏研究院安徽国际信息研究所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案
申请撤销仲裁案件
[案情]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华夏研究院安徽国际信息研究所(下称华夏研究所)。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合肥市中市房屋开发公司(下称中市公司)。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蚌埠卷烟厂(下称卷烟厂)。
1993年4月,申请人华夏研究所与被申请人中市公司、安徽汇通商厦(下称汇通商厦)、香港嘉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嘉旋公司)签订了一份中港合资经营安徽省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合同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四方出资数额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资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成立。同年6月,合资合同的签约各方与被申请人卷烟厂又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对合资公司的投资方及各方出资比例重新作了约定,但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未作修改。该份合资合同既未上报原合同审批机构,亦未办理其他法律手续。嗣后,申请人华夏研究所因与被申请人中市公司、卷烟厂就出资、经营等问题发生争议,遂依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两被申请人支付其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等请求。被申请人中市公司向仲裁庭提出反请求,要求裁决终止履行合同。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1、合资合同有两份,一份四方合同,一份五方合同。五方合同因未上报审批,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故五方合同无效。卷烟厂不应作为仲裁案件中合资合同的当事人。2、合资各方的投资均未按四方合同投资到位,在出资问题上均违反合同规定。据此裁决合同终止履行,公司清算后解散。申请人华夏研究所不服,认为终止合资会同、解散合资企业的裁决直接涉及合资合同另外两方嘉旋公司及汇通商厦的权益,仲裁庭在未通知嘉旋公司及汇通商厦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作出涉及两公司实质权利义务的裁决,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故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裁决的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嘉旋公司以仲裁庭作出终止合资合同履行的裁决涉及未到庭合同方当事人利益为由,亦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
被申请人中市公司和卷烟厂认为,该仲裁裁决系涉外仲裁裁决,法院只能从程序上而不能从实体上审查。仲裁庭裁决合资合同终止,完全是对实体问题的处理。申请人的申请无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庭受理的该合资合同争议,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及港方,本案仲裁裁决应视为涉外仲裁。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内容涉及合资经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有两方当事人未参加仲裁,仲裁庭裁决终止合资经营合同,实体上侵犯了未参加仲裁的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据此,依照《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仲裁委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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