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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推荐案例丨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1-01-27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是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而不同的民间借贷类型,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像本案中借款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出借人也是早就知道的,却依旧出借给借款人,则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号:(2019)浙0327民初7232号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原系亲戚关系,曾共同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众爱联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义发展下线成员,每个成员收取暂存金51000元,传销组织将暂存金作为分红分给团队小组的领导成员,然后再继续分给团队小组发展成员。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案外人王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1的账户转账50000元、1000元,共计51000元,为被告垫付了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金。后被告杜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在原告陈某某为其垫付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该50000元垫付款实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一同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明知涉案借款用于传销组织的犯罪活动却仍为被告提供借款,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50000元借款。由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返还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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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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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