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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推荐案例丨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3-12

XX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自2015年2月起,巴西BRH公司与XX恒水陆续签订多笔液压胶管制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的支付形式为:BRH公司应当预先支付26000美元的预付款,剩余109751.45美元的货款应当在货物到巴西后付清。辛克海运作为实际承运人负责运输本批货物。

全球货运XX分公司作为承运人辛克海运的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XX恒水于2015年412日签发了编号为CNBJS0000007490的正本提单,然而收货人BRH公司并未付清货款,因此托运人XX恒水始终未向其交付提单正本。船公司承运人辛克海运未经审慎检查,在收货人BRH公司未付清货款且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造成了托运人的损失。现托运人XX恒水向法院起诉,要求货运代理及其总公司就无单放货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十四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中断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分析

托运人XX恒水与收货人BRH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托运人XX恒水公司与辛克海运是运输合同关系,辛克海运公司作为船公司受托作为该票货物的实际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与交付,全球货运XX分公司作为有资格签发提单并应在提单上载明的承运人,但与实际承运人无代理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全球货运XX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因此应当将其所属的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难点在于被告是否适格,被告主张本案中的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辛克海运,而其仅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承运人的授权代为签发提单,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其次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巴西的法律以及相关法令规定,到港货物可以在一定情形下不需要正本提单就可以被收货人提走,故承运人是遵守巴西法律管理涉案货物,不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最后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被告主张货物已经于2015年63日之前交付收货人,按照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最晚应于201663日为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被告全球货运XX分公司为签发提单的人,但是被告无法提供符合证据规则的代理协议,故无法认定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应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的主张。其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不完整的巴西法律及翻译不足以查明外国法律。最后,本案货物已于201563日之前交付给收货人,尽管原告于20162月间多次向收货人主张权利,但并不符合《海商法》中规定诉讼中断的事由,故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点评

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中,货物的交付凭证即为提单,发货人基于未付货款项下的货物可以留置正本提单,在此情形下,承运人应当履行忠实审慎的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避免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况,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因为辛克海运为外国公司,如果以其为被告,会延迟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故以全球货运XX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为被告起诉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本案因海事海商相关诉讼的诉讼时效短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且海事海商纠纷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条件也较一般民事诉讼而言更加苛刻,这是导致本案丧失诉讼胜权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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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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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