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确认禁止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至此,中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确立。
美国银行诉迪维尤克斯一案使得法人成为美国宪法上的“公民”。法人制度得以确立,并得到多数国家认可,被多数国家所运用,而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也是起源于美国,是对法人制度进行的补充和发展,世界各国也相继形成该理论,该项制度由此发扬光大,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的称谓也不同。美国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英国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而德国称为“股东的直接责任”。虽然称谓不同,但是基本内容是一样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制度,它是在法人制度基础之上形成的,是对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发展、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仍然是基本制度。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我国学者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的绝对剥夺,另一种解释是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在特定的案件中才会丧失。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并不是绝对,完全的否定,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进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