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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1-10-15
一、出卖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产权所有人不得出卖他人房屋。实践中也有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情况,如父卖子房、子卖父房等亲人之间代卖的;也有朋友、熟人之间签署授权委托书代卖的。作为购买人此时应注意审查代卖人是否持有产权人本人签署的合法授权委托书,仔细察看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授予的权限、期限等,以防被骗。

二、出卖人作为产权人应具备相应民事主体资格

  作为房屋出卖人的产权人,如果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除非经其监护人追认,所签合同无效。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对房屋买卖等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进行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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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卖房屋时应经产权共有人同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实践中有些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的房屋在以前的产权证上只登记为一人,难以辨别是否共有产权。购买人可以查看产权人的结婚证书、户口本等相关证书加以了解。凡属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的房屋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共有人如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签合同。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买卖行为可能无效。

四、出卖房屋时不得侵犯优先购买权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房屋即将出售的情况,并告知房价等出售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如果购买已出租房屋,应要求出卖人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表示。如果房屋所有人不告知承租人房屋出售的情况,而擅自卖给他人,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出卖的房屋必须依法取得权属证书

  这里有三种未取得权属证书而买卖的情况比较常见,一是转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期房”,二是转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回迁房”,三是转让违章建筑的房屋。前两种情况购买人应慎重处理,如果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尚未取得“三证”,而发生纠纷时已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如发生纠纷时还未取得“三证”,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如房价上涨,出卖人恶意不办理权证,却主张当初所签合同无效,买受人将因此受到很大损失。对第三种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进行买卖,否则买卖无效。

六、出卖的房屋不应有权利限制

  一是设有抵押,如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买卖设有抵押的二手房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不能擅自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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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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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