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联系电话 CONTACT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天津律师_涉外律师

咨询电话:135-1629-0113
首页 / 律师文集 / 常见问题 / 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重组吗
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重组吗
发布日期:2021-10-21

一、律师简介

    田律师,执业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十余年来,在涉外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国际贸易纠纷、海事海
商纠纷、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股权转让律师田学义

股权转让律师田学义


二、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重组吗

    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属于重组,股权转让只是股东间股权的变更,而重组是对公司的资金、资产、劳动力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以保持竞争优势的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具有时效性,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与重组存在不同之处,重组是公司资源重新配置的行为,而股权转让仅涉及到股权的流转,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的,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四、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1、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http://www.jtctian.com/info-1985.html

2、公司能否持有公司股权转让http://www.jtctian.com/info-1984.html

3、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真实性http://www.jtctian.com/info-1983.html

田学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