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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律师|海事海商律师
发布日期:2022-03-16

提单律师

一、提单律师浅谈提单是什么?

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提单纠纷律师提醒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二、专业提单律师田学义经典案例:

天津某货运公司起诉天津某航运物流公司交付扣押提单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天津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与天津某航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货运委托协议书》,合同约定货运公司委托航运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订舱等货运代理相关事宜,相关费用按月结算。2013年7月3日,货运公司向航运公司发送了委托订舱文件,委托航运公司代理某货物的出口订舱和运输事宜。后航运公司向地中海航运公司办理了订舱事宜,并向货运公司发送了《费用确认单》。2013年7月30日,货运公司已按照《费用确认单》上约定的费用将海运费USD1750元,其它费用RMB1355元支付给了航运公司。
2013年7月22日,地中海航运公司签发了该批货物的提单。该票货物已于2013年7月21日发运,但截止到2013年8月12日,航运公司却一直扣押该票货物的正本提单并拒绝交付货运公司,理由是货运公司与航运公司之间以前有笔业务的费用尚未结清,故航运公司称只有货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其才交付该票货物的提单。由于航运公司迟迟不向货运公司交付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严重影响了货运公司及时安排货物的收货事宜并将可能给货运公司造成相应的损失。货运公司为了及时拿回提单,委托本律师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承办过程
田学义律师接受天津某货运公司的委托后,在收集整理了本案的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为:
首先,航运公司所主张的所谓的双方之前的一笔业务费用尚未结清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该笔业务在处理过程中,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来提取货物,造成货物产生了滞港费损失,航运公司垫付了该笔费用。但货运公司在该笔业务中,是作为发货人的货运代理公司,已经向航运公司支付完毕了该笔业务的全部费用,所产生的滞港费不应由货运公司承担。因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第88条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滞港费应当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主张,航运公司为承运人垫付了上述滞港费用后,应当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主张,而不是向托运人的货代公司主张。
其次,即使航运公司主张的该笔费用应当由货运公司来承,航运公司也无权扣留货运公司本案的提单。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本案中,双方的《出口货运委托协议书》并未对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作为扣押提单的约定,因此,航运公司无权扣押提单。
3、承办结果
该案件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航运公司将正本提单交付货运公司。
4、案件启示
货运代理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在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如果在货运代理协议中未对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作为扣押单证的约定,货运代理公司或船务公司不能押留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提单纠纷律师分析提单的三个主要特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2)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四、提单的性质及效力提单纠纷律师咨询

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正本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
副本提单:仅作为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
总的来说,提单在对外贸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提单是最终单据,是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交易凭证,在法律中是非常有效力的证明,持有提单就可以让承运人交付货物。

五、国际知名提单律师田学义简介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田学义律师,常年从事提单律师纠纷解决、提单纠纷仲裁律师法律咨询业务,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纠纷律师咨询服务、提单纠纷律师法律咨询服务、涉外海事海商法律咨询等。我们在解决海事海商纠纷模块,具有相对优势,实际为客户解决了众多的涉外海事海商经典案件:如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海事海商仲裁案件,海事海商涉外仲裁类案件,海事海商仲裁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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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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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