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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产收购重组
发布日期:2020-07-16

标签:天津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天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天津上市公司再融资律师,天津,法律咨询,律师,天津律师

一、【天津上市公司收购律师法律咨询服务范围

(一)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帮助了多家客户完成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或业务、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合并、借壳上市等项目。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

协助客户完成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包括上市公司增发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配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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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185-2622-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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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市公司收购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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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上市公司收购律师】知识秒懂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1.基金组织;2.银行承兑;3.直存款;4.大额质押存款;5.银行信用证;6.委托贷款;7.直通款;8.对冲资金;9.贷款担保。

(二)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2、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在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6)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1)至第(5)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三、【天津上市公司收购律师】推荐阅读

(一)公司上市

(二)证券与资本市场

(三)国企改制

(四)公司债券发行

(五)民法典中关于房地产和物业的行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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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务,成功处理各种案件的谈判、调解、诉讼或仲裁,受到了国内外客户的大量好评。同时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经过多年来不断开拓发展和实践实干、人才培养、部门建设,已成为一家提供多行业法律服务、在诸多法律服务领域成为有生力量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