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_船舶碰撞纠纷律师
第二种观点是按碰撞责任比例赔偿。该观点认为,“海商法”是特别法,与“民法通则”相比,“海商法”应当优先适用。按照“海商法”第169条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即船舶发生碰撞,不管哪一艘漏油,均由双方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闽燃供2号”轮污染案的上诉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根据“海商法”第169条的规定,判令碰撞两船的船舶所有人按照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纠纷律师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三种认识和做法,第一种观点,即按照“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承担油污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得到了更多的认可。主要基于如下理由:(1)船舶碰撞与船舶碰撞导致的污染,属于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油污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需审查油污侵权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即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需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如果法院按照第二种观点,判定互有过失的船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要求非漏油船承担对油污受害人的责任,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船舶碰撞方的过错问题,与油污责任应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悖。(2)船舶碰撞产生的损害赔偿与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碰撞双方,油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泄漏污染源的人和污染受害人。处理上述二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即应分别适用“海商法”第八章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和有关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3)《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第5条及“CLCl992”第5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承担,是针对涉及两艘或更多船舶造成的油污事故损失是无法合理分开的情况而言。船舶发生碰撞后,如果仅是一艘船舶漏油,油污损失是完全可以合理分开的,也就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有多艘船舶发生漏油,且无法合理分清损失,则多艘船舶便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国内立法尚未规定对非油轮碰撞油轮产生的油污责任采用强制保险和要求其所有人提供财务保证的情况下,如果采用连带责任赔偿原则,非漏油船可能没有能力承担油污责任。可见,采用连带责任赔偿原则虽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却不利于航运事业的发展。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全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二十大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开设分所。
三、涉外律师简介
田律师,执业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十余年来,在涉外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国际贸易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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