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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推荐案例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发布日期:2020-10-16

案情简介

张某和冯某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2015年张某突发脑梗,病情严重,已构成残疾。冯某对生活已不能自理的张某不管不顾,甚至拒绝出钱为其治病,后续治疗无法维持,使得张某本来稍有好转的病情再次恶化。更有甚者,冯某将共有的房屋擅自出售,购买了新房。但张某对房子何时出售、新房子位置、新房子所有权等问题全然不知。张某没人照顾又没钱看病,故张某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争议焦点

天津离婚律师认为,张某是否能以冯某拒绝为其看病且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为由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有物。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情况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出现时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因突发脑梗以至于生活不能自理。要保证病情不继续恶化就必须坚持输液服药,冯某不仅不细心照顾张某甚至拒绝出钱为其继续治疗。此做法严重损害了张某的人身权益。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冯某却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购买了新房。张某事先对此一概不知。此种做法属于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张某的财产利益。法院判决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综上,夫妻共有财产不仅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符合法定情况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夫或妻个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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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