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
天津律师导读:生活中,公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照平均分配原则由分配给城镇居民的生活资料,这种使用权与以私权为基础的物权法体系中的使用权是不能等同的。
公房使用继承权纠纷怎么解决
基本案情:
孙某与杨某系继母、子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位于和平区北四马路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权人系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祖父于1998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房产交易市场购买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并将该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为杨某的父亲。后杨某的父亲与孙某一直在此居住。2002年7月4日杨某的父亲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我叫杨某某,有一处在和平区北四马路的房屋,分给儿子媳妇各一半”。2002年7月9日杨某的父亲因病去逝。孙某与杨某因继承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杨某的父亲无权处分公房,所立遗嘱无效,杨某要求按遗嘱继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施行,全国各地相继颁发了一些关于房屋改革的政策,公有房屋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此,杨某父亲的遗嘱部分有效,就属于杨某父亲的遗产部分可按遗嘱进行继承。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由孙某给付杨某应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份额折价款28250元。
天津房产律师评析:
在实践中,房产的改革使得公房可以转租,从而使承租人可以以租金差价的形式取得经济利益;房产的改革使得公房可以转让,从而使承租人可以以转让费的形式取得经济利益;房产改革中的货币分房制度,使具有公房的人失去或减少这部分货币,以及房产改革的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都使得公房使用权产生了私有财产的性质;而通过转让取得的公房(承租权)本身就含有承租人的私有货币财产。此外,房产的改革中公房买断中按照工龄予以折抵房屋价款的政策,事实上是对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再次分配,因而,也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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