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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推荐案例丨联营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11-20

天津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联营合同终止后,联营双方对联营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予以清算,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弇山大厦诉金星厂联营合同纠纷案

联营合同纠纷案例

联营合同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1991年10月22日,深圳隆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公司)与原上海电视一厂(现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金星电视总厂,以下简称金星厂)签订一份《合作开发及委托加工71cm彩色电视机协议书》。约定:隆华公司委托金星厂加工组装10万台71cm彩电;金星厂负责彩电生产以及产品质量把关;隆华公司负责提供有关电子元器件并向金星厂支付加工费等费用共计每台480元等。同年12月18日,弇山大厦与隆华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经营10万台71cm金星牌彩色电视机,投资预算10 900万元,各自出资50%即5 450万元,共同派人参与联营事项;隆华公司与现代电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金星厂所签有关开发、经营彩电的合同已经确定,鉴于隆华公司与弇山大厦联合开发、经营该项业务,经双方商定,均由隆华公司出具经现代公司、金星厂认可的委托书,弇山大厦代表隆华公司执行上述合同中的权利。该协议第五条关于财务核算与分配的条款还特别规定:“隆华公司应按月利率8.64‰向弇山大厦逐月结付投资利息;隆华公司对联营业务承担全部责任,且不论盈亏,必须保证弇山大厦获得税利1790万元。”联营期限从1991年12月至1993年3月31日止。

此外,1991年12月,弇山大厦与太仓市东华无线电厂(现太仓市东华无线电厂)破产清算小组(以下简称东华厂),以及东华厂与金星厂均分别签订《合作开发及委托加工71cm彩色电视机合同书》。同年12月,金星厂、隆华公司和东华厂还签订一份《关于合作开发及委托加工71cm彩色电视机合同书的附件》。上述合同的标的物均为本案10万台71cm的彩色电视机。据弇山大厦称,因其不具有生产电视机的资格,而东华厂为当时定点生产电视机的企业,故弇山大厦借用东华厂的名义签订有关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协议签订后,隆华公司、弇山大厦各投入资金4000万元, 弇山大厦根据隆华公司与金星厂的委托加工协议采购有关原材料。至1992年10月31日,金星厂共向隆华公司指定的经销商提供了18279台彩电。经销商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销售中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经销商的提议下,金星厂遂停产整顿,尔后再未恢复生产。经销商和隆华公司向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质量鉴定。上述部门对彩电进行了开箱检查,主要对电视机的电、光、声和遥控性能进行检测,并召集隆化公司、弇山大厦、金星厂进行协调,各方同意暂停销售并进行整改。

弇山大厦以金星厂交付的电视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隆华公司和金星厂归还投资款等损失共计3887.72万元。在该案中,弇山大厦将隆华公司列为被告,将金星厂、东华厂、现代公司(本案电视机元器件的供应商)列为第三人。1996年11月15日,弇山大厦与隆华公司达成一份《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联营协议中的“财务核算和分配”条款;双方对经终审判决后取得的有关亏损赔偿、挽回损失等,经核算、清理后双方各承担50%;将双方经终审判决后取得的有关赔偿、损失弥补等统一汇入隆华公司账户,由双方再予清算分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弇山大厦与隆华公司的申请,委托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对联营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载明:从1991年12月至1997年7月31日,弇山大厦、隆华公司和东华厂对联营项目的投资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生产彩电18279台;弇山大厦与隆华公司的联营亏损(含潜在亏损)额为109997011.48元。据此,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弇山大厦和隆华公司对联营亏损109997011.48元各自承担50%(根据出资比例),即各自分担54998505.74元;联营亏损109997011.48元中属元器件材料价款28338640.51元及其利息,由弇山大厦、隆华公司各自承担10%(合计本金金额为5667728.10元),剩余亏损金额104329283.38元,由金星厂向弇山大厦及隆华公司双方各赔偿52164641.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3960元、审计费10万元,合计343960元,由弇山大厦、隆华公司各承担34 396元,金星厂承担275168元。金星厂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0年9月27日,人民法院在审理金星厂诉隆华公司、东华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时(一审法院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该裁定认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与联营合同纠纷案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两案应合并审理。遂裁定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人民法院还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联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二审质证时,隆华公司称,其已在金星厂诉隆华公司、东华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金星厂赔偿经济损失104329283.30元及利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之中。

二、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联营合同纠纷案作出(2001)粤高法经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驳回弇山大厦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9018元,由弇山大厦承担。弇山大厦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弇山大厦和隆华公司在金星厂诉隆华公司、东华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对联营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按照各自承担50%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三、驳回弇山大厦对金星厂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9018元,由弇山大厦和隆华公司分别承担99509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18元,由弇山大厦和隆华公司分别承担99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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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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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