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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知识

涉外婚姻仅涉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在内地结婚或者离婚的情形。其主要适用的是中国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的确定的国际私法制度。外国法查明的方法主要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使领馆提供(包括我国驻该国和该国驻我国);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实践中,在适用《法律适用法》的第 26 条时,法院认为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也可以适用该条冲突规范,那么探究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首先需要厘清的就是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对离婚协议的效力的判断。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 26 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民法典对诉讼离婚财产平均分割如何执行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作出平等分割财产判决后,由男女双方共同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1、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2、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3、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涉外婚姻的孩子在我国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可以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我国公民一方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不是,要看选择什么方式。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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