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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

涉外商事知识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涉外商事判决、裁定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国际商事条约的缔约国通过并入或转化的方法使国际商事条约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由本国法院或仲裁庭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这些公约对于缔约国有确定的约束力,缔约国法院在解决相关商事争议时应优先适用。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等。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中国法也可以选择外国法,但是当事人选择外国法时一般会被要求提供中文翻译。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
查明主体是指涉外民离事纠纷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应当由审案机关还是当事人去查明外国法。对此,《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第1 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如果争议焦点所需适用的公约相关条款与国内法并无差异,自然不存在因使用优先性错误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但如果案件争议焦点所需适用的法律在公约和国内法规定上存在巨大差异,那么,案件的处理结果
集中管辖即将以往分散有个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特殊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传统的管辖确定原则很多时候应用在网络纠纷和电子商务纠纷中有一定难度,参照美国在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有三个原则: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同时规定,在五年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由于“双轨制”立法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政府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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