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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推荐案例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1-01-29

天津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因此,行为人有权以监事身份提起本次诉讼,主体适格。

李某与谭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案情】

2006年谭某与李某共同设立了中辉雅创公司,谭某持有60%股权,李某持有40%股权。李某系中辉雅创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谭某系中辉雅创公司的监事及大股东。2008年6月,在一起经济纠纷诉讼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商界风云公司向中辉雅创公司支付204971元。2008年,中辉雅创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8月末9月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回人民币215193.12元(含拒不执行期间的双倍罚息)。李某作为中辉雅创公司的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负责案件的执行,其将执行款项打进自己名下的赛沃在线公司。谭某向李某索要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部分,李某承诺给谭某,但仅向谭某支付了8000元后不再支付。谭某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故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损害中辉雅创公司利益所得215193.12元及其利息。李某辩称:中辉雅创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李某一人出资,谭某本人仅出了少量的资金,谭某本人实质上不具备相关的主体资格,其在中辉雅创公司担任监事一职,名存实亡。故请求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谭某系中辉雅创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152条规定,“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谭某以监事身份提起本次诉讼,主体适格。现李某将中辉雅创公司的款项存入其控制的赛沃在线公司,违反了其对中辉雅创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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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