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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
发布日期:2020-12-22

一、代位追偿权简介

中文名:代位追偿权;英文名:subrogation;同义词:代位求偿权;原因: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

天津律师: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代位追偿权是什么意思?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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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权利。

2、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

3、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基础,保险人在赔付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4、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5、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

6、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C.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7、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8、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四、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1、行使代位追偿权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五、代位求偿权相关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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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