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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方仲裁?
发布日期:2021-04-02

在一般的国际商事案件中, 当事人人数为两人,但是如果有多个当事人,当事人能否约定出现争议时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问题?

仲裁庭的管辖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的争端均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由订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项下的争端发生后将其提交约定的仲裁庭解决。而仲裁庭所解决的争端也仅限于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对第三人则无管辖权。即使该第三人对争端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该仲裁案件审理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如果争端涉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或个人之间就同一合同或与该合同有关的含有相同仲裁条款的合同争端,就可能会涉及多方为同一仲裁程序当事人的情况。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出现有两个原因:第一,由三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了一项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如由买卖双方、卖方或买方的担保人共同签署的合同,或者由代理人、被代理人和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自后者进口设备的合同,或者由若干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一个企业等。所有各方均在合同上签了字。如果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端,在合同上签字的各方均有合法的理由作为仲裁的一方当事人。第二,由含有相同仲裁条款的连环合同引起的争端。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总承包合同和分承包合同中,合同中含有相同的仲裁条款,由于前一个合同未能按期交工,进而直接影响了后一合同的按期履行。买卖合同中也有这样的情况,第一个合同的买方为第二个合同的卖方。且两个合同的条款是一致的,如果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争端,就可能涉及三方当事人仲裁的问题。但如果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第三方也无须参与此项仲裁。

那么如何处理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情况呢?

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①在由多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中,可在仲裁条款中做出专门规定,如果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端,所有与争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自愿参加。②在涉及连环合同争端的情况下,可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由一个仲裁庭合并审理此案。③由法院发布关于合并审理的裁定。如荷兰1986年《民事诉讼法典》 第1046条就对仲裁程序的合并作了专门规定:“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者外,如果荷兰境内已开始的一个仲裁庭的仲裁程序的标的与在荷兰境内已开始的另一个仲裁庭的仲裁程序的标的有联系,任何当事人可以请求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院长发布合并程序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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