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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诉讼适用外国法律时,外国法律的查明义务
发布日期:2021-04-17
(一)查明主体
查明主体是指涉外民离事纠纷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应当由审案机关还是当事人去查明外国法。对此,《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第1 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根据该款规定,外国法应由谁查明取决于该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1)如果民商事纠纷应适用的外国法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导致的,当事人有查明的义务:(2)如果该外国法是因其他原因导致适用的,该外国法由审理案件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点击了解更多:涉外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二)当事人无法查明时法院无补充查明的义务
如果某一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外国法且该外国法律应由当事人查明,但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未查明,此种情况下审案机关是否有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对此,《《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 17 条第2 款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民商事纠纷应适用的外国法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导致的,当事人有查明的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法院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法院进而可以适用《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第2 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直接适用中国法解决纠纷。“这就意味着,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选择的外国法,法院没有补充查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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