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为书面形式,但也有非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如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的法律明文规定,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但有的国家,如英国,允许书面以外的合同形式。
国际贸易律师1980年4 月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至1983年底尚未生效)规定:①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11条)。②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第13条)。③合同的更改或终止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第29条)。④如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本国法律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可以声明不适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第96条)。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及内容复杂,一般认为书面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不能作为已订立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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