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联系电话 CONTACT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天津律师_涉外律师

咨询电话:135-1629-0113
首页 / 律师文集 / 常见问题 / 【律师法律咨询】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律师法律咨询】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发布日期:2020-08-13

标签:天津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房地产与建筑市场律师海事海商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诉讼与仲裁律师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年度)。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

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作出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或发起人(股东)代表签字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

由到会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发起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推荐了解:

1、公司股东变更要多久

2、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挂名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

田学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