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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事务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09-04

原、被告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1999年12月18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某某庄大街X幢X门X层X号号房屋,建筑面积88㎡,总价款176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须在一个月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新建初始登记,原告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如确因被告的过失导致原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进件,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合同第三条确认原告于1999年12月18日一次性付清房款。原告已如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但被告迟迟不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但始终未有成效。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茜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某某庄大街X幢X门X层X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天津律师案情分析:

天津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会依法予以确认。

天津民事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面履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现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产权登记,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2月18日,原告朱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条乙方(原告)购买甲方(被告)商品房情况:商品房座落天津市南开区某某庄X幢X门X层X号。用途住宅。销售建筑面积88平方米。第二条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售价为每平方米2000(人民币)元,总金额为壹拾柒万陆仟元。实际总售价壹拾柒万陆仟元。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约定如下:99年12月18日房款一次付清。第六条房屋交付日期。房款交齐后办理进住手续。第十二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被告)须在一个月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新建初始登记,乙方(原告)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时,甲方(被告)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新建初始登记费;乙方(原告)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变更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和契税。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房屋的房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已入住涉案房屋。被告至今仍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理过程中,经向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南开部查询,涉案房屋已在2000年3月20日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款、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朱某办理天津市南开区某某庄X幢X门X层X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凭证及上诉状副本一并交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审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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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