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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推荐案例丨海运欺诈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9-23

利用沿海内河水路货运单虚报数据进行欺诈属海运欺诈丨海运欺诈纠纷案丨天津律师

本案关注点:海运欺诈也是海运合同欺诈,履行合同欺诈是其中之一,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是违约行为。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单是海运合同,利用履行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单义务作为手段来进行欺诈属海运欺诈。(了解:什么是海运欺诈纠纷?)

利用沿海内河水路货运单虚报数据进行欺诈属海运欺诈

【案号】(2010)海事初字第15号

【案情】

原告: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平南公司)。

被告:余国祥(曾用名余国强)、赵斌慧、方全敏。

华润平南公司是华润水泥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香港公司)与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投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华润香港公司是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控股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为商业公司,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成为海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润控股公司采购部(以下简称采购部,系该司下属部门,设立在东莞华润水泥厂有限公司,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负责华润平南公司等华润控股公司投资或控股的广东、广西等地的其他公司的物资的中转配送业务,并在东莞华润水泥厂码头接收、配送。余国祥是采购部员工,具体负责华润平南公司所需煤炭在东莞华润水泥厂码头中转装船核对,组织船舶运送给华润平南公司等工作。

2009年1月1日,华润平南公司与深圳陆海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陆海公司)签订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深圳陆海公司每月向原告供应6万吨越南产10B2无烟煤,交货地点为广东东莞华润水泥厂码头,按到岸舱底交货方式交接。其后又签订了2份补充协议,后1份合同约定深圳陆海公司每月向华润平南公司供应9万吨越南产10B2无烟煤,合同履行期自3月1日至4月30日,其余约定不变。

2009年2月初至4月24日,余国祥利用平南永佳3882号船从广东东莞华润水泥厂码头运输煤炭配给华润平南公司。水路货物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采购部”或“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运营部采购分部”,实际承运人是登记为赵斌慧所有、实际经营人是赵斌慧、方全敏(二人系夫妻关系)和经营人为广西平南县永佳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平南永佳3882号船,余国祥在采购部或发货港核对人处签名,赵斌慧在实际承运人处签名并加盖船章,华润平南公司收货后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核收。余国祥、赵斌慧、方全敏共同预谋串通,多次利用余国祥职务之便,采取虚报运煤船舶吃水线数据的手段,使运煤船多装无烟煤,即赵斌慧在煤炭装船后,将事先准备的吃水线数据通过手机信息发给余国祥,余国祥在检查装煤情况时将该吃水线数据填写或授意其他员工填写在货运单上,从而使船上实际装载的煤比运单上记载的多。赵斌慧、方全敏在运输途中将多出的无烟煤私自销售,3人共同牟利。4月24日,运煤船舶在等待放行期间被发现,3人于4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无烟煤价格为550元/吨。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3人共同预谋串通、多次利用余国祥职务之便私自销售无烟煤及总价值等事实,分别判处余国祥、赵斌慧、方全敏有期徒刑或缓刑,随案扣押赵斌慧所有的一部小汽车依法拍卖,所获款项及赵斌慧、方全敏所退赃款5万元归还、退还华润控股公司。华润平南公司以余国祥、赵斌慧、方全敏损害其民事合法权益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64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民事案件移送北海海事法院审理。北海海事法院受理该案期间,华润控股公司出具一份说明,确认余国祥、赵斌慧、方全敏3人所侵占煤炭之所有权属华润平南公司,华润平南公司是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主体,也是支付煤炭货款的义务人;华润控股公司不是购销法律关系主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属华润平南公司无异议。

余国祥辩称,其在本案中没有侵权主观故意,没有收到侵权所得,其不同意华润平南公司的诉讼主张,请求北海海事法院驳回华润平南公司诉讼请求。

赵斌慧、方全敏辩称,华润平南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东莞市两级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诉称经济损失额失实,不应连带赔偿而应按份额担责,应当扣减拍卖所扣赃车的款、所退赃款,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依据,请求北海海事法院驳回华润平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2011年6月20日,经北海海事法院调解,华润平南公司与赵斌慧、方全敏自愿达成赵斌慧、方全敏赔偿华润平南公司349350元,赵斌慧、方全敏在东莞两级法院刑事案中退赔的5万元视为赔偿华润平南公司,赵斌慧、方全敏实际赔偿华润平南公司299350元并定于2011年6月22日前径付华润平南公司;诉讼费由赵斌慧、方全敏承担的协议。北海海事法院送达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签收,赵斌慧、方全敏已履行协议义务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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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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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