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分配
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适用“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A公司主张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则A公司须提供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证据并非自己保管,而是应该由对方或者第三方保管的,则有所不同。如果证据是应该由对方保管,则我方提出申请,由对方出示,如果对方不出示,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可己方提出的事实,如李某主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声称劳动合同由公司保管,在提供其他基础证据之后要求公司出具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此时公司应当出示。如果证据由第三人保管的,则可以通过法院主动调查或律师令形式调取。
如何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二)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
涉外律师:
1、举证期限要求。举证期限一般由法官决定,一审不得少于十五天。国际贸易案件往往涉及到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收集证据需要一定的时间,法庭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延长举证期限至60天甚至90天。
2、对域外形成证据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三)法庭认证规则
当事人在法庭上经核对、质证给予认可或未提出异议的证据,应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而予否认或提出再作查证的,法庭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法庭上未予认可或提出异议的证据,法庭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终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1)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反驳理由明显不成立,又不能举证否定的,确认该证据有效;
(2)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文书,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推翻的,确认该证据有效;
(3)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出的相反证据足以否定,而先行举证的当事人再不能举证反驳,或无充足的反驳理由的,确认该相反证据有效;
(4)当事人举出的证据,经审查发现证据来源、形式或内容不合法的,确认该证据无效;
(5)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除有关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不能直接采用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仅可作为证据材料在诉讼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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