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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布日期:2020-10-29

【裁判规则】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案件索引】

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陕西华春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法民终400号

【法院观点】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由于华春轩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提交其于2014年2月14日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且房地产二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其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故涉案《合作开发合同书》并不存在因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而无效的情形,房地产二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综上,《合作开发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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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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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