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案件索引】
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陕西华春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法民终400号
【法院观点】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由于华春轩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提交其于2014年2月14日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且房地产二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其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故涉案《合作开发合同书》并不存在因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而无效的情形,房地产二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综上,《合作开发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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