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联系电话 CONTACT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天津律师_涉外律师

咨询电话:135-1629-0113
首页 / 律所动态 / 【文章分享】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发生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章分享】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发生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0-10-30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承运人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地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因此,承运人不是以承运货物的价值大小计算收取运费的,而是按照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率乘以吨公里计算收取运费的。

如果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按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不能足以赔偿货主的实际损失。若按实际损失赔偿则承运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太大,不利于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了保障、促进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承运货物发生损失的客观事实。

货物损失的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而不是人的主观臆断或推断。根据铁路法第17条的规定,货物损失是指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五种情形,如果承运的货物发生这五种情形之一的,承运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失包括货物、包裹、行李起运地当日的价值、运杂费、包装费等。对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或者因货物逾期运到使货物贬值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货物逾期运到使季节性很强的商品(如日历、种籽等)过了季节而贬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运人不派担赔偿责任。应按铁路法第16条的规定,承运人只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货物损失的事实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之内。

所谓责任的法定期限,是指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期限。在法定责任期限之外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虽然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的点回保管,但按照铁路法第17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期限“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在接受承运以前或者货物交付以后发生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货物是在承运前保管或者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承运人不按照铁路法第17条规定的赔偿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接受承运是指承运人从托运人那里接受货物,在货票上盖上承运日期戳的行为。接受承运的法律后果是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交付是指承运人的货物交给货票上记载的收货人,收货人接收货物并在货票上盖章或者签字的行为。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误交付他人,包括被第三人冒领的误交付,当然不能视为承运人正确交付。承运人应当负责追回误交付货物,交付给货票上记载的收货人,若不追回误交付货物或者因此造成货物损失,则承运人应当按照铁路法第17条规定的赔偿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误交付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造成的;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长时间不领取货物、行李、包裹,到了铁路法第22条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变卖货物、包裹、行李的时间;或者“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时,承运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属于法定免责任条件发生的货物损失。

铁路法第18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只要具备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件之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件范围,承运人即使无过错,也应按照铁路法第17条规定的赔偿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应当区分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现象,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而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结果。如承运人在行车作业中发生的火灾等行车事故,虽然是承运人在业务范围内无法预见的情况,但并非属于承运人无法防止或者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铁路法没有规定在发生意外事件的情形时,免除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因意外事件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货物的缺陷或者托运人自装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的原因发生货物损失,一般均以承运人有验收、检查的义务,而判令承运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承运人履行了验收、检查的义务,而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者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因此而发生货物损失,属于托运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货物损失,即使承运人无过错,仍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在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当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运人按照铁路法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1.办理保价运输情况‘的赔偿责任。

所谓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或者旅客在办理托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保价金额,并支付保价费,以确定当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时,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保价金额是指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规定:货物实际价格包括货物的自身价值、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费是指承运人办理保价运输向托运人或者旅客核收的费用,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

有人认为,铁路法中规定保价运输,货物运输保险就没有意义了。笔者认为,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但两者之间也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货物运输保险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保价运输则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一个具体条款,保价运输是相对于未保价运输的,即相对于限额赔偿而言的。实行保价运输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加强铁路运输管理。货物运输保险是组织社会力量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一种手段,以保证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按照铁路法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要得到这方面的补偿,只能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为了明确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关系,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按照铁路法的规定,当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保价额所谓按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当实际损失等于或者小于保价额时的赔偿原则,实质是对超额保价的限制承担赔偿货物损失不超过保价额是指实际损失大于保价额时的赔偿原则,实质是对不足额保价的限制,即承运人以保价额为限赔偿实际损失。保价额是与货物实际损失紧密相关的,承运的货物没有发生损失就不需要赔偿,也就不存在赔偿保价限额的问题。所以保价额应理解为对承运的货物造成实际损失后,承运人对实际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限额。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10条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可用公式表示为

损失货物/全批货物×保价金额=承运人承担的保价金额

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承运人按照下列两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①保价运输的货物全额损失时,当实际损失等于或者低于保价金额时,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偿,例如承运的货物价值5万元,保价额为8万元,因为货物价值小于保价金额,故该批货物全部灭失时,承运人只赔偿5万元,而不是8万元;当实际损失大于保价金额时,承运人按保价金额赔偿,例如承运的货物价值为5万元,保价金额为3万元,当该批货物全部损失时,因实际损失大于保价金额,所以承运人只赔偿3万元,而不是5万元。这是托运人或者旅客违反铁路法、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规定,未如实按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②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确定部分损失的保价额后,再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有足额保价、超额保价和不足额保价三种情况。足额保价是指货物的保价金额与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相符。例如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为10万元,保价金额为10万元,如果货物实际损失为5万元,承运人承担的保价额按公式计算为: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所以承运人按5万元赔偿。超额保价是指货物的保价金额大于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例如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为10万元,保价金额为20万元,如果货物实际损失为5万元,承运人承担的保价额按公式计算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运人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保价额10万元赔偿。不足额保价是指货物的保价金额小于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例如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为10万元,保价金额为5万元,货物实际损失为5万元。承运人承担的保价额按公式计算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如果货物实际损失为5万元,承运人按照保价额2.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5万元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批未足额保价运输的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有人主张承运人仍按保价金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保价运输实质是确定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既然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选定了这种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运人就应当按这种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保价运输的实质是要求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偿,是相对于限额赔偿而言的。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保价运输的目的,是为了当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失,又不属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过失造成的情况时,得到足额的赔偿。如果承运人按保价额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不如不保价。因此,如果不足额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不适用“但不超过保价金额”的规定。

2.未办理保价运输情况的赔偿责任。

未办理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承运人按照铁路法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所谓赔偿限额是指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具体的赔偿限额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赔偿限额为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赔偿限额为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赔偿限额为30元。如果实际损失未超过上述赔偿限额的,承运人应当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②货物、包裹、行李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是指承运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货物某种损失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重大过失是指承运人在运输作业中违反有关铁路运输法规、规章,并欠缺从事铁路运输作业人员相同情况下一般注意程度而造成的货物损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承运人由于上述行为造成货物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文章作者:何通胜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文章来源:东方法律网

田学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